案例:清泉镇南关村党支部原书记、扶贫互助社原理事长臧明向扶贫资金“伸黑手”问题
简要案情:2017年1月23日,臧明安排他人以3名互助社社员名义,将清泉镇南关村扶贫互助社扶贫互助资金提出共计20万元,用于臧明“明玲”养殖合作社经营和归还其个人欠款。至2018年8月2日,臧明陆续归还南关村扶贫互助社20万元。2019年3月13日,臧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5月15日,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臧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剖析:扶贫互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缓解贫困村生产发展资金不足矛盾,是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助推器”。臧明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扶贫互助社理事长,本应管好用好该资金,想方设法带领群众脱贫增收,但恰恰相反,其宗旨意识淡化、规矩意识淡薄,利用担任村支书、扶贫互助社理事长职务便利,违背国家设置扶贫互助资金的本意和初衷,无视扶贫互助资金运行规定和操作流程,以微利为饵,借村民之名,行个人挪用资金之实,为自己谋取利益,长达一年多时间,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案例警示: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更容不得动手脚、玩猫腻!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压实监管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紧盯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发挥效益等环节,实现对扶贫资金的全方位、全过程、封闭式监管;要不断加大资金项目公示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扶贫资金项目的透明度;要不断强化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就近监管作用,确保扶贫资金每一分都真正用到贫困群众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