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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界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违规自定薪酬及滥发津补贴行为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6-21 11:47:05 作者:管理员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基本案情】2016年4月,某区属医疗单位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此后,该单位先后六次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重点增加了对该单位三名领导班子(一名站长、两名副站长)的“公卫目标管理绩效”和住房公积金项目,同时对相关业务科室及医务人员的绩效分配指数进行了微调。《分配方案》的重新调整没有按照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也没有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而是由班子会议及单位中层会议对修改方案讨论通过。绩效工资和补贴的资金来源为该单位医疗服务等经营性收入。经核算,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间,三名班子成员累计违规多收绩效工资及补贴分别为218031.38元、170574.32元和126998.32元。案件审查调查期间,三名班子成员将违规多收的绩效工资全额上缴。
          另查,该单位是区属事业单位,2016年12月经上级批准,该单位由未分类事业单位调整为二类事业单位,但仍然保持自收自支的财政供给方式。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单位通过违反规定修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方式,故意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发放绩效工资和津贴的名义分给个人,累计数额较大,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单位的领导班子利用职权,通过违反规定修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方式,故意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发放绩效工资和津贴的名义发给个人,其中该单位三名班子成员所发薪资明显多于其他职工,累计数额较大,属于贪污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该单位三名班子成员的法律责任,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单位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虽然对其经营性收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但该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没有履行批准备案程序,违规调整分配方案,增加“公卫目标管理绩效”和职务津贴等项目。其行为属于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其直接负责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资金来源方面看
          该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是其医疗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并非财政拨款或专项资金,也不是以“小金库”或巧立名目、违规做帐等非法手段套取的资金,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帐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的截留款项。
          二、从资金支配权方面看
          该单位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其经营性收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支配权。其将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是其调整绩效工资项目和津贴、补助额度,未按照制度要求(区编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的意见》)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和报批报备手续,应当作为违纪行为处理。而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行为通常是将无权自主支配或者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后进行私分或侵吞,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严重。
          三、从违规发放的手段来看
          该单位违规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贴的行为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方案》经过集体讨论和公开公布,分配资金情况均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而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往往采取半公开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手段,贪污行为则往往采取骗取、窃取等不公开手段。
          四、从违规发放的数额方面看
          该单位违规增加该站领导班子工资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绩效工资部分和住房公积金部分。违规发放的绩效工资和补贴虽然超出原《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但尚处于该省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比例关系,原则上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的原则范围。
          综合前述观点,应当认定该单位违反廉洁纪律,按照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滥发津贴补贴认定其过错,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收缴其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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